最终 ,付款主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供应水泥后,
经审理,如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收货人 、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供货方为天全县某商贸有限公司 ,增加了原告诉讼维权的举证难度。天全县法院公布了一起水泥购销买卖合同纠纷案。当原告退款给梁某后 ,原告与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再次签订了在甘孜州其他两处建设工地的《水泥购销合同》 ,结算方式为先款后货,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货款打入原告指定账户或现金支付。该明细中载明被告在2018年5月12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欠原告货款496990.4元。从2018年10月2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既维护了原告合法权益又防止了责任主体泛化。最终还原了案件事实 。在审理中,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原告法定代表人的丈夫王某发送《承诺书》,希望原告通过承诺书支付被告梁某299750元 。
邓泽锦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
据悉 ,判决后,导致对簿公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