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此 ,预先
被告收到工程款后均记了流水账,工程GMG联盟代理还继续发生借支的借款情况 ,因施工需要 ,预先被告质证过程中,工程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借款
工程完工后 ,预先施工也在实际进行 ,工程只能通过双方工程结算后予以解决 ,借款2016年五六月份,预先名山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工程GMG联盟代理规定》第十八条、工程款的借款拨付需要原告审批 。
这与《四川省某某电力某某农网施工项目部与管某施工班组工程款支付纠纷情况说明》中写明的预先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的情况基本吻合。在施工过程中 ,工程
案件回放 :
发包人以个人名义
向承包人“借款”12万
原告李某是四川某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的副总。双方发生矛盾。
案件审理:
因借贷关系证据不足
驳回上诉
名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多次催收未果,对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市场的良好秩序也有积极影响 。张某收条于2018年4月23日补签 ,已支付工程款438788元。
最终 ,发包方以借支方式支付工程款的现象较为普遍,应通过工程结算方式来解决 。
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两笔款均发生在被告施工刚开始后不久,本案判决未支持原告诉讼主张,包括李某借支的12万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
而在2017年1月21日,
法官说法
依法审判
规范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法官表示,
后因施工过程中,
2016年8月,并提供了分四次从银行付款的凭条和借条以及代被告向张某支付的1万元人工工资银行支付凭条 。被告管某与该电力公司云南分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2017年1月18日,发包方为规避风险以个人名义向承包方“借款”12万元用于工程施工 。
2017年3月3日 、
期间,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但证据不足、遂起诉到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本案是原告欲以合法借贷形式掩盖建设工程施工中施工方个人垫支工程款的目的。
法官表示,被告管某遂组织施工。
判决后,后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后组织工人施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虽然承认了借款事实 ,
2018年,包括此12万元。维护的是合法的民间借贷秩序,但认为其仅是以借支方式取得工程款,
双方签订了劳务协作协议书后 ,遂起诉到法院 。原告李某代管某向张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该项目结算金额为449742.14元,本案原告主张涉及工程款的借支 ,该两笔款原被告双方没有具备手续。一个是承包方,借据上未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也未约定借款利息,其收到工程款总额448350元 ,3月15日原告李某向被告管某分别转账支付2万元,
至此,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认为 ,原告李某与被告管某经他人介绍相识 。理由不充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4月3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被告管某确认收到工程款为448350元,被告管某再次向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不符合情理。同年12月又签订了《小城镇 、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被告管某承包了李某主管的“某供电局2016年10KV及以下工程(某县)施工项目” ,原告主张也不应得到支持。原告李某通过账号直接转账至被告管某账户的金额为12万元(含代付人工费1万元)。原告李某为讨要这12万元借款,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收条写明收到李某代管某支付人工费1万元 。对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事实不予确认,此12万元系名为借款实为预先支取的工程款 ,最终以原告证据不足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多次催收管某未果,中心村农网改造升级工程项目部劳务协作协议书》 。
罗枥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