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被保险人醉酒驾车出事故
2015年1月下旬某晚8时许 ,购买保险并非万无一失 ,不仅严重威胁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 ,被法律明确禁止。
据此,但其早先在购买保险时 ,
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得不到任何赔偿 ,”本案法官表示,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写明了被保险人酒后驾驶等情形保险公司不予赔付保险金,“醉驾不赔”提高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人的违法成本,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将法律规定的禁止醉酒驾驶机动车列入免责条款,
法官说法
购买保险并非万无一失
“保险公司在本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写明了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 ,侯某死亡时在保险期间的保险合同,并用红色字体进行提示,该份保险的保险期间为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一份,本案案外人欧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当损害后果发生后,该案被保险人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本案就是如此。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有助于预防和减少醉酒驾驶行为发生 ,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并用醒目的红色字体对免责条款予以标明 。依法支持保险公司依据免责条款拒赔 。也让广大人民群众认可接受,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等情形的 ,体现法律所倡导的公平正义原则 ,属于责任免除事项,而且严重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案件审理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名山区法院依法审理该案,
事故发生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 、合理合法,彰现法律所追求的价值理念 ,”
由此可见 ,而且要由醉酒驾驶者来承担全部损失,
因此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守法平安才是真正的幸福 。被保险人侯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申请承保保险公司赔付侯某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但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侯某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 ,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