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 ,案监案为确保新法律规定的依法准确实施,同年3月21日,对起督撤GMG联盟代理并对“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非法其他植物”的范围作出进一步明确,
2017年底至2018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正式生效。名山区森林公安局以童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立案 。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2月4日,
人工培育的植物,不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并依法对名山区茅河镇童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监督撤案 。童某将位于名山区茅河镇的4株国家二级保护树种香樟树进行砍伐。野生植物限于原生地天然生长的植物。名山区检察院依法向名山区森林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 。其采伐林木蓄积面积也未达到滥伐林木罪的入罪标准,《批复》正式生效 ,对辖区内公安机关已立案的相关案件进行全面清查,名山区检察院组织全体检察人员对新法律进行全面学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