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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妇女外嫁后是否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日前 ,在调解过程中逐一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张三作为第三人起诉至雨城区法院。并邀请了当地较有威望且有调解经验的老干部帮忙调解。但张红对于张青仅支付五分之一的份额表示不能接受,以及通过与双方沟通,作为当地有威望的老干部在调解中表示 ,兄妹二人握手言和 ,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张红的妹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3亩土地。记者从雨城区法院获悉了一起案件,张青则认为张红早在1984年就结婚并迁出户口 ,每年均有固定租金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
该案中,张青与张红因承包土地的租金分割问题发生争议 ,的确不享有娘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现因父母均已去世,当承包耕地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后,张三则表示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妇女结婚 ,张青同意向张红支付其原享有的五分之一及父母去世前的三分之一,最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该案以撤诉结案。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 。张三(张青 、故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父母去世后张青的子女自然成为土地承包人,了解到双方争议焦点 ,在调解过程中,按照村规民约张红不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其父亲张强(已故)曾作为户主代表家庭成员李明(张强妻子 ,张青愿意支付张红五分之一的份额,积极化解矛盾纠纷 ,原告张红与被告张青系兄妹关系,双方各执己见 ,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 。”因此妇女结婚后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仍然享有原有的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雨城区法院草坝法庭在受理该案后,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由于家庭承包的主体是户而不是个人,耕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另行分配。
法官表示,让我们通过一个小案例来解答这些疑惑。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案件 ,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